更新时间:2025-11-09 22:10:23点击:
近日,广西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某刑事判决书,认定村民韦某某、周某某参与十一年前一起故意伤害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五年四个月,且二人即将面临数十万元民事赔偿的严重后果。然而这份主要依据证人证言作出的判决,因证据链存疑、程序瑕疵等问题引发广泛争议,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家属均提出多项质疑。因此案疑点重重,根据"疑罪从无"刑事审判原则,不应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溯至2013年4月19日下午5时许,十余名余名手持钢管的人员冲入当地一麻将馆,将村民梁某江、梁某记打伤。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后,案件长期未获突破性进展,直至2024年6月,韦某某、周某某才被刑事拘留、逮捕,随后被提起公诉并获一审判决。

媒体从辩护律师处获悉,其在反复阅卷后发现案件存在诸多关键疑点,核心质疑集中于五大方面:其一,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不同证人及被害人之间的陈述亦相互冲突,言辞证据极其不稳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二,伤情鉴定程序存疑,警方通知被害人鉴定结果的时间早于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的时间,存在人为操作的嫌疑;其三,部分证人证言疑似被诱导,且刻意回避关键事实,真实性存疑;其四,辨认笔录存在多处违法违规操作,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五,一审法院以二被告人与证人“供述不一致、无其他证据印证”为由,直接认定二人参与行凶,属于主观臆断的有罪推定,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

值得关注的是,这份判决书虽用大量篇幅援引证人证言证实韦某某、周某某在案发现场出现,但无任何一份证言指证二人手持钢管,更无人证实其实施了殴打行为。时隔十年,案件细节已模糊不清,案涉十余名行凶者中仅二人被追责,主从犯认定、其余涉案人员追捕等关键问题均未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仅有人证而无其他物证佐证的,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法律界人士指出,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裁判原则,定案证据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且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此案中,现有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符合"疑罪"特征,依法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家属表示,公安机关时隔十一年才侦破案件已存在诸多瑕疵,但这不能成为法官作出存疑判决的理由。对于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判情形,家属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相关依据可参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枉法裁判罪的规定。
目前,韦某某、周某某均已提起上诉,案件即将迎来二审开庭。辩护律师称,将在二审庭审中全面举证案件存在的证据及程序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二审进展如何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