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榕江县一位87岁老教师维权之路“求司法公正”

近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一位87岁的老人张中振、李东芝向媒体反映,他们已经维权13年之久,但案件仍未得到公正执行。该案件经历了三次重审,但最终被法院撤销判决。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据了解,该案件的当事人张中振、李东芝是造林模范和优秀教师,他们曾经在榕江县的山区工作和生活。然而,在1991年,他们却因为一起林权纠纷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经过18年的维权,他们终于在2008年3月10日以(2007)黔东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然而,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困难。更加上无良法官杨武泽的干预和操纵执行十三年未果。在其调任黔东南中院后,怂恿不明真相的新来院长雷勇再审该终审判决,随之又作出一个举报人败诉的枉法“终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首先,被举报人杨武泽滥用职权,违反了“三个规定”,导致案件执行困难。其次,被举报人杨武泽在榕江县法院任院长期间为谋政绩,制造近两百起虚假诉讼以谋取升迁资本(有虚假诉讼案号为证)。更有其涉黑势力犯罪,导致举报人的终审判决更加难以执行以及更加复杂。此外,该案件还涉及到贪污问题,被举报人杨武泽涉嫌贪污行为,导致案件执行更加困难。

针对这一事件,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措施。首先,当地纪委已经立案调查,并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其次,相关部门已经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和询问,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最后,相关部门已经对涉嫌虚假诉讼和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提供的文案,以下是我为您撰写的关于举报人要求撤销民事判决书并恢复执行,同时要求追究不良法官法律责任的新闻稿:

撤销错判恢复正义,举报人请求严惩不良法官

近日,一举报人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请求,旨在纠正一起不当判决,恢复执行,并追究不良法官的法律责任。

据举报人所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严重错误。他请求依法撤销该判决,并恢复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黔东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此外,举报人还特别提到了制造这起冤假案件的不良法官杨武泽。他强烈要求追究杨武泽的法律责任,并特别请求高院院领导、各党委领导和各位检察官领导抽阅县法院曾作出的(1991)榕民再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以及县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的要求中级法院提审的《请示》。

据事实和理由部分所述,举报人不服从江县人民法院依照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东民再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1991)榕民再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该上诉案二审法院已于2008年3月10日以(2007)黔东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榕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了举报人夫妇的执行回转申请。然而在杨武泽的干预下,执行过程出现了严重的阻碍。杨武泽甚至用十桌人的宴请开翻案会,对举报人进行打压。之后,他安排黑恶势力将举报人打伤住院,甚至带人上山欲行凶。

在执行过程中,杨武泽又以榕江县法院的名义下了一份空白(无法院公章)裁定到从江县法院干预执行,违反了“三个规定”。尽管中院裁定异地(从江)法院执行,但在杨武泽的干预作用下,举报人夫妇在法定举报期内从未向任何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杨武泽的违法违纪的所作所为和干预执行的作用下,其调到黔东南州法院任副院长后,不顾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和从江县法院的恢复执行,仍然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黔东南州法院于(2021)黔26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把举报人夫妇作为上诉人是不适格的诉讼主体进行枉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黔东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程双案、聂楚西诉讼请求的根据就是没有合伙协议、没有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和分担债务的证据。

然而,这起案件存在一些疑点。首先,举报人夫妇在农村改革初期承包了荒山造林,历经十年苦战,成功消灭了荒山,并造成了杉木林、改变了穷困。这一事实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表彰,因此举报人夫妇具有承包荒山造林的经历和能力。其次,举报人夫妇在承包荒山造林的过程中,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指导,并且得到了林业部门每亩补助150至50元以及扶贫办、县农行、民委、州区划办贷款的支持。这些资金来源除了林业部门的补助外,不足部分是举报人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贷款。因此,举报人夫妇具有承包荒山造林的资金来源和能力。最后,举报人夫妇在承包荒山造林的过程中,聘请了张要先、石凤桃夫妇等人来帮忙看护果园,并支付了工酬。这些事实证明了举报人夫妇具有承包荒山造林和经营果园的能力和经验。

因此,如果举报人夫妇提供了合伙协议、资金、实物、技术等证据,证明了与程双安、聂楚西等人存在合伙关系,那么法院就应该依法认定其合伙关系成立,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合伙财产和债务。如果法院认为举报人夫妇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程双安、聂楚西等人存在合伙关系,那么法院就应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了解到,近期一起涉及前科人与黑恶犯罪行为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据举报人透露,他的弟弟聂楚西劳改归来后,与朋友程双安合谋陷害他,企图夺取他的果园和林子。

据举报人陈述,程双安于1987年7月11日以欺骗手段向建行贷款3万元,并私自将举报人的林子和果园作为抵押。此事被举报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发现并揭露,从而举报人与程双安之间产生了矛盾。随后,举报人及其爱人下街时遭到程双安的弟弟和老婆的袭击,举报人右眼被殴打致残,而李东芝被砍伤三刀。这种故意伤害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县法院对此案不予处理,甚至对已经涉嫌犯罪的行为视而不见。更令人震惊的是,举报人上访至州政府后,政府虽然组织了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历时一个多月并出具了调查报告,但并未对犯罪行为进行彻底追查。

在另一方面,聂楚西和程双安不仅没有受到应有惩罚,反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了县法院110多万大楼工程和榕江油路工程。他们甚至企图通过与县法院院长王恩洲的特殊关系,多要对方10万元。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公正和公平竞争原则。

随着事态进一步恶化,聂楚西和程双安反过来投诉举报人,无任何合伙依据,主张分举报人林子和果园。聂楚西甚至帮助张要先、石风桃写诉状,要求分举报人的果园。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公正和公平的极大讽刺。

对于这些不法之徒的罪行,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黑恶势力可能隐藏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继续危害社会公正和公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打击这种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榕江县法院(1991)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之后的114-1号、114-2号民事判决书,是原告程双安、聂楚西与不良法官王恩州、吴正华合谋编造的无合伙协议。二人先后提起诉讼,谎称没有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不承担债务却判决一半林木及果园归原告所有。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两年半后,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经过县、州两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二审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以(2007)黔东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进入榕江法院执行程序已十三年,而杨武泽接任榕江县法院院长后不执行并干预执行,还组织黑恶势力打压举报人住院(证据2)。每次见到举报人都要求重审此案。因此,杨武泽是导致此案枉判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被举报人。调到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后,他怂恿雷炮制了这一假案(证据4)。在未能深入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作出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无任何人出庭质证的情况下作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以及违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合伙合同(2021)黔26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的再次枉法判决。

榕江县法院于1991年发布编号为114号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后续的114-1号、114-2号民事判决书,这些判决涉及一起原告程双安、聂楚西与几位不良法官王恩州、吴正华等人合谋的无合伙协议诉讼案件。这两位原告在诉讼中声称他们并未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进行合伙经营或共同劳动,但却被判令获得一半的林木及果园。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长达两年半的调卷审查,随后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经过县、州两级法院的公开审理,由二审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后,法院以编号为黔东民终字第21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然而,当这份判决生效并进入榕江法院执行程序已经十三年后,杨武泽接任榕江县法院院长后开始妨碍执行,并组织黑恶势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使其不得不入院接受治疗(证据2)。令人遗憾的是,每次见到举报人,杨武泽都要求对此案进行重审。由此看来,杨武泽无疑是导致此案枉判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被举报人。

在调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后,他更是变本加厉地怂恿雷某炮制了这一虚假的诉讼案件(证据4)。在未对案件进行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无人出庭质证的情况下就做出了诉讼主体不适格以及违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合伙合同的(2021)黔26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的再次枉法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2021)黔26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典型的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并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判决。它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一位造林人,我深感不安和担忧。因此,我特此请求成立专案组对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自查自纠,整治顽瘴痼疾,刀刃向内,除掉灯下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6671号《行政裁定书》,应当恢复编号为(2007)黔东民终字第213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让人民感到安全感和满足感。在此,我谨代表我个人以及我的家人对您的伸张正义表示衷心的感激之情。

对于这起严重的司法不公正事件,举报人期望社会各界能继续关注此事,协助他争取到公正的司法环境。同时,他还呼吁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深入的调查,严惩在法律上犯错误的法官,还他一个公道。

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最新的进展和报道。让我们期待正义的曙光照亮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驱散一切阴霾,恢复司法的公正!

关于举报人要求撤销民事判决书并恢复执行,同时要求追究不良法官法律责任的新闻报道希望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声援,共同维护公正的司法环境。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首先,我们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其次,我们应该提升公民的维权意识,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我们应该加强社会各界的协作和交流,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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