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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深州市:“3.31”受害家庭遭“超速车轮”和“司法腐败”的“双重碾压”一死两重伤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25-11-13 05:02:47点击:

河北衡水深州市:“3.31”受害家庭遭“超速车轮”和“司法腐败”的“双重碾压”一死两重伤交通事故


2024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河北省衡水市深州240国道大田庄村段的一声巨响,打破了午后的宁静。在限速40的路段,冀D400P6号白色轿车在双向单车道可掉头路段掉头时,被同车道、同方向的后车冀TF7B13号柴油四驱皮卡车猛烈撞击,轿车左侧前门凹陷近40公分,后轮胎及轮毂脱落,白色轿车被巨大的冲击力推行整整37米,这场惨烈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前车1人死亡、2人重伤,却在后续处理中陷入双重责任认定、双重限速标准、证据缺失、报警时间差等重重迷雾,引发公众对执法公正的强烈质疑。

 事故责任认定由“相关单位”电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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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州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编号第13118212024000059号责任认定,事故双方责任划分为“五五责”,受害家庭不服责任认定,提出复核要求后,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编号为第131182120240000591号的认定书,在事实、证据等无变化的情况下,责任划分从“五五责”演变为“主次责”。两份截然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让真相扑朔迷离。

受害者家属于2024年8月23日电话(有录音)向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复核单位)询问情况时,该大队协警刘锦告知:“该路段限速40”,后来又出具书面材料称限速40标志牌不是国标不作数。受害者家属于2025年5月7日到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复核单位)询问为何没有重新调查匆忙下达认定书时,该大队徐姓大队长当面告知:当时接到了相关单位电话,让直接修改成“主次责”。这样的答复让人疑惑丛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依法取证,反而以“相关单位”电话指示,责任划分的比例的反复变动,让受害者家属对认定的权威性产生深深质疑。

 “一死两重伤”案由协警执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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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一家全力救治病人,病人在ICU住院3个月,期间各种调查均是协警王金辉对接。由于感受到王金辉对法律不熟悉,在程序中人为设置障碍,比如,当时两个重伤病人在ICU,王金辉拒绝邮寄鉴定文书,多次让日夜守候在ICU门口的家属,亲自到交警大队现场领取。在亲属提交3名受害者家人签名的“领取鉴定文书授权委托书”后,仍然要求瘫痪在床的死亡父亲、上幼儿园的孩子录制授权委托书视频,等等。因此,亲属申请王金辉回避此案。之后,该案由霍建旭接手。之后的证据公开等环节均由霍建旭主持。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亲属到交警大队询问案情。2024年7月1日,霍建旭告知,本案全部由工勤人员和外聘人员出现场和调查,案卷中出现的交警名字“杨发、张艳杰”,是由外聘人员李佳林代签(有录音)。2024年7月11日,亲属找到深州交警大队大队长郝龙询问案情。郝龙告知:王金辉、霍建旭负责本案,该大队共24人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其中只有杨发、张艳杰两人是警察。处理本案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协警,具有处理死亡交通事故的业务能力吗?就连作为关键证据的现场照片和现场图,都是在119火警拖动后的,并非第一现场;因此,两次司法鉴定面临作废,重要证据被毁灭。

协警多次篡改笔录,肇事者到底是谁?

事故处理中,存在很多瑕疵、疑点和违法行为。根据接警记录:“报警人陈国峰,报警电话李巧玲,肇事车主李威”,办案协警却认定肇事者是李永亮(车主李威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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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协警在事故现场当场制件的文件相互矛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记载“李永亮去医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记载“李永亮在现场”。办案协警称:“肇事者李永亮随120车前往医院”;李永亮称:“朋友送其去医院”。办案协警第一次书面和口头称“事发后15分钟到达事故现场”,后来书面和口头改称“70分钟后到达现场,未在现场见到肇事者”。而肇事者李永亮在庭审时称:“交警到达后,问要不要先送他去医院”,李永亮拒绝称:“先送重伤者去医院”。另外,多份笔录被篡改,同一人的签名笔迹明显前后不一。这是严重违反执法规范的行为。笔录是事故调查的重要依据,篡改笔录会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可能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和司法判决。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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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司法判例,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冀11行终107号:“本案被上诉人深州市交通警察大队(正是本案交警大队,以及郝龙大队长)提交的执法视频显示,虽然……有交通警察在场,但在……现场执勤的仅有两名辅警,属违反法定程序。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显示,其中一名承办人并非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亦属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事故发生时间存疑,协警以保护“肇事者隐私”为由驳回调查申请

 根据证人徐金堆及受害者亲属的证言,牛春海系当天下午1330-1340左右从大冯营村出发,该村距离事故现场有10分钟左右的车程,那么事故有可能发生在13时57分,但是李永亮报警称事故发生时间是14:10分,且报“无人员伤亡”。据李永亮笔录:报警后很快有“救护电话”联系,他询问后认为不是120,就拒绝了。导致120、119、交警大队均在1小时后才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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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协警提供的报警电话(李巧玲)两份通话记录:一份是营业厅提供的,无119报警记录;另一份是该电话机主提供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屏,有119报警记录。经受害者亲属比对,两份通话记录,有重叠又有不同,很明显,是一个手机有两个手机卡都在用。受害者亲属请求调取李永亮本人手机号通话记录(名下有两个号码)。办案协警称:个人隐私,不予调取。受害者亲属请求调取报警记录,办案协警称: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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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李巧玲通话记录显示:13时57分该号码接听电话,随之拨出112电话(电话清单未显示),根据现场撞击之猛烈、刹车之不及,和李永亮第一次口供“未看到前车”。受害者家属高度怀疑,肇事者在接打电话分神时事故发生,112拨出时间可印证。

肇事者口供前后变化、到底在隐瞒什么?

在2024年6月21日、25日证据公开时,深州交警大队办案协警霍建旭等提到李永亮前后提到的行驶路线有两条(有录音)。A路线:李永亮从家出来直接上240国道;B路线:李永亮从家里出来上的老肃临线,然后上307右转,去出事的路段左转上240。不论哪条路线,都有6-8组道路摄像头,办案协警答复:未缴费未启动或者坏了,无法提供监控画面。在大数据执法的背景下,关键监控的“缺席”,让公众不知道该对“天网系统”的实际效用产生质疑,还是该对公安交警依法办案的职责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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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第一次口供:未看到前车,看到时距离前车5米左右刹车。后来口供改为:看到前车从非机动车道向左转弯到机动车道。

受害者家属找到了拍摄第一现场视频的证人,该视频与办案协警的所有材料均不符,警察以“来源不明”不予核实和采信。

报警称“无人员伤亡”,事发后一小时的现场真空

肇事者李某的报警行为存在诸多疑点。报警记录显示:其称“无人员伤亡”。据笔录显示,李某承认拨打了122、120、119等电话,却唯独没有拨打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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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电话(李巧玲)显示14时20分时拨打了120,但是120的记录显示,14时45分接到求救电话,15时06分到达事故现场。

李永亮笔录称:14时20分时拨打120后,接到一个电话,询问伤者情况,他认为不是120的电话,于是拒绝对方前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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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的时间来看:120于15时06分抵达,119于15时01分到达,协警则在15时20分赶到。十分令人费解,事故发生后直至各救援力量陆续到达,中间竟有长达60分钟的时间处于空白状态,而受害者一家3口,长达一小时的时间里,在生死边缘线上等待救援。

  交警大队盖章说明:道路限速40标志牌不是国标、不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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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衡水市深州240国道大田庄村路段,设有明确的限速40公里/小时标志,且标注“车辆较多、限速慢行”提示,衡水市交通局提供的该道路设计图也明确标注限速40标志牌,且过往车辆也因违反此限速受到过处罚。但深州交警却认定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并称“限速40不属于国标”。这一矛盾直接影响事故责任划分。安平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说明显示,肇事者李某车速约为107公里/小时,已属严重超速;而家属反映,由于事故现场图错误,石家庄一家司法鉴定公司已向石家庄市司法局出具声明,“因现场图错误联系深州交警核实遭拒,如现场图错误,则鉴定结论作废。”事故受害家属称已联系了公安部专家,专家称限速40认定至关重要,经专家结合碰撞现场照片及相关参数初步判断,车速超120公里/小时以上,事故完全是由于后车严重超速造成的,很明显是后车全责,且后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既然挂了限速40的牌子,就该按规定执行,否则为何要设置标牌?”家属质疑,深州交警的限速认定疑似为肇事者脱罪。

 交警大队盖章:将“道路边缘线”认定为“机非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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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河北省衡水市深州240国道大田庄村路段,该路段设道路中心单黄色虚线、路侧白色实性分道线和道路边缘线。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是因为冀D400P6号白色轿车在单黄色虚线上实施掉头,而冀TF7B13号柴油四驱皮卡车因严重超速且未采取任何制动或躲避的条件下发生的同向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但深州公安交警没有正确的理解道路交通标线的路权分配作用,刻意混淆车道匹配而做出的错误责任认定行为。事故受害家庭申请复核的目的,就是希望复合机关能够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标线作用与功能的条件下,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一项重要依据。但失望的是,复核机关办案民警没有认真依法办事,而是接受了“相关部门”的电话指示,做出了“主次责”的复核责任认定。

 关键证据缺失、谁为肇事者提供包庇?

 事故受害家属反映,深州交警未调取肇事车辆的EDR(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数据——这种被称为“汽车黑匣子”的设备,能精准记录碰撞前后的车速、刹车、转向等关键数据,是还原事故真相的重要依据。同时,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始终未提供执法记录仪,既未说明未使用,也未解释为何隐匿,成为待解的谜团。

 遭受“超速车轮”和“司法腐败”“双重碾压”下家庭的悲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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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媒体走访邯郸见到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家庭的牛春海时,他已无法正常站立,说话含糊不清,因为无人照料和经济原因,未去医院治疗,只能在家中安装的简易支架旁艰难康复,面对采访激动地表示“事故现场什么都记不清了”。这个家庭早已被灾难击垮:牛春海的妻子在事故中离世,他本人瘫痪在床,家中还有一名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年近八旬的父母成了唯一的支撑。“儿媳妇没了,儿子瘫了,我们老两口哪还动得了?可这一大家要吃饭,儿子要照顾,将来的日子咋办啊?”牛春海的父母老泪纵横。母亲抹着眼泪补充道:“我们早就干不动活了,现在做饭、护理全靠我们,实在撑不住了。”而另一个家庭,车祸死者的母亲在此次车祸中重伤残疾,父亲瘫痪30余年,同样陷入绝境。4位老人的无助哭诉,让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更显沉重。

 相关链接:本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未来研究会营商环境与企业法治专业委员会主任黄开堂对该案提出了客观公正的点评及建议:

1.执法程序方面。执法记录仪与证据提供问题:交警拒绝提供执法记录仪视频,且未说明未使用或隐匿的原因,这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原则。执法记录仪视频是记录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对于还原事故现场和交警执法行为具有关键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重大事故的处理中,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应在合理范围内向当事人公开,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证据收集与调取方面。EDR数据未调取:交警未调取肇事车辆的EDR数据,这是证据收集的重大缺失。EDR作为“汽车黑匣子”,能精准记录碰撞前后的车速、刹车、转向等关键数据,对于还原事故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交通事故处理中,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是执法的基本要求,未调取该数据可能导致无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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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画面未提供:事故路段有多个摄像头覆盖,但交警以“未缴费未启动”为由无法提供监控画面。在大数据执法的背景下,监控设备是还原事故现场的重要手段。交警有责任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有效保存,若因未缴费等原因导致关键监控缺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责任认定方面。责任划分反复:深州交通警察大队和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两份认定书在事实、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责任划分从“五五责”演变为“主次责”。这种责任认定的反复无常严重影响了认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受害者家属对认定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责任认定应基于客观事实和准确的证据,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避免随意更改。

  限速标准认定矛盾。限速标准认定矛盾:事故路段设有明确的限速40公里/小时标志,且过往车辆也因违反此限速受到过处罚,但深州交警却认定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并称“限速40不属于国标”。这种自相矛盾的认定直接影响了事故责任的划分,涉嫌为肇事者脱罪。限速标准的认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实际情况,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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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适用与公正性方面。受害者权益受损:由于交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证据错误等一系列操作,导致受害者家庭错失了获得公正赔偿的可能。受害者一方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家庭陷入绝境,而不公正的责任认定让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执法公信力受损:这起案件的处理全程充满疑点,从程序违规到证据缺失,从责任认定反复到关键事实矛盾,不仅让受害者家庭雪上加霜,更动摇了公众对执法公正的信任。执法部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其公信力的受损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意见建议

1.公安机关方面。重新侦查:公安机关应重新展开全面侦查工作,对案件中的时间矛盾、证据缺失、程序违规等问题进行深入核查。调取关键的EDR数据和完整的监控画面,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笔录进行重新核实,查明是否存在篡改情况,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交警执法程序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明确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保障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证据收集和保存制度,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管理不善影响案件的处理。

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和考核。对违规操作的执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2.检察院方面。严格审查:检察院在接收案件后,应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对案件中的疑点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存在执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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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公正。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法院方面。公正审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事实,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确保判决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建议: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执法程序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问题,法院可向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执法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4.其他方面。引入第三方监督: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事故进行重新鉴定和调查。第三方机构应具有专业的技术和资质,能够客观、公正地还原事故真相,为案件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案件的处理进展和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对于公众提出的合理质疑和建议,应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应,增强公众对执法公正的信任。